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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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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Tom 发布时间:2011/9/9 阅读:1288

关于规范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收付款凭证,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发票取得是否合法、有效、规范直接关系您的切身利益。现将发票开具、取得的相关要求告知如下,请您认真阅读,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做到依法开具和取得发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发票开具

当您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款项时,应按实际发生的经营业务,向客户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发票票面栏次填写齐全,必须按照发票栏次逐栏如实填写,其中:

1、购货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如为个人可填写个人姓名;

2、购货单位有税务登记代码的,必须填写,如为个人或行政单位可以不填;

3、品名必须填写到具体的商品名称,不能以“办公用品”、“货物”等模糊的字样替代。

4、金额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大小写金额应相符。

(二)发票应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复写、打印,上下联内容完全一致。

(三)发票不得涂改,如果填错,则应作废该份发票,作废发票联次应齐全保存并每联加盖“作废”章

(四)发票开具必须与经营业务活动相符,不得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发票或开具票物不符的发票。

(五)禁止应购货方要求,变更购货单位、品名、金额等发票栏次的内容。

(六)不得开具作废发票,不得擅自扩大专业发票的开具范围。

(七)不得以白条或其他交易凭证代替发票。

(八)其它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发票取得

当您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客户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不得取得填写项目不齐全的发票,如发票票面栏次未按规定要求全部填写齐全;

(二)不得取得填写内容不真实的发票,如发票开具的品名、金额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销货单位与发票上填写的销货单位不符;

(三)不得取得字迹不清楚或有涂改现象的发票;

(四)不得取得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五)不得取得白条或其它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入帐;

(六)不得取得伪造、作废或已换版的发票;

(七)不得取得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您有权拒收并要求客户依法开具发票,必要时您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三、违规处理

如您发生了不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会依照如下规定对您进行依法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明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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