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型出口企业:
接省局通知,从2012年4月份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期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同步顺延,为确保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现将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为与新版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接轨,生产型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如果退税申报期限到期日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可以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二. 如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顺延超过15日的月份,请生产型出口企业尽可能在15日前进行"纳税申报"和"退税申报",否则将可能影响你企业当月的退税。
三、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符合相关规定的,请务必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四.请各生产型出口企业注意各月份月大和月小,准确计算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期限。
五.2012年5月1日后部分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顺延情况:
1、2012年7月份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2、2012年9月份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3、2012年10月份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4、2012年12月份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