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业务
验资业务
代理记账业务
公司注册业务
其他代理服务
管理咨询业务
资产评估业务
免费服务项目

    如希望了解更多详情,请致电我们的客服热线或发E-mailTomQ@cheercpa.com

 
信息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Tom 发布时间:2011/12/8 阅读:12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2号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